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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期: | 2016-01-12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政府文件 |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县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县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省、市驻宁各有关单位:
《宁县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5日
宁县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积极扶持名牌产品发展,表彰先进,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我县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县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表彰奖励的对象是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甘肃名牌产品”、“庆阳市名牌产品”称号的本县区域内注册、生产、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甘肃名牌产品”、“庆阳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县政府做出表彰决定,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对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对获得“庆阳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3000元;
(四)同一产品同年获得两个以上等次名牌产品称号的,只奖励最高等次的名牌产品。
(五)获奖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确认的(即复评确认),只予以表彰,不再奖励。
第四条 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核拨。
第五条 名牌产品奖励推选工作由宁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由宁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审推选,提出奖励企业推荐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5日起执行,由宁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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