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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期: | 2016-01-28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政府文件 |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 17 号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封山禁牧是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封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但从近期督查情况看,各乡镇放牧、偷牧现象有所反弹,形势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加快生态县建设进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封禁责任
封山禁牧工作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县委、县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今年市委、市政府又把封山禁牧作为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各乡镇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封山禁牧工作的长期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封山禁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乡镇是封山禁牧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封山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部署,切实负起责任,明确封禁范围,分解任务指标,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辖区内封山禁牧工作。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推广秸秆利用、舍饲圈养技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全县封山禁牧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画、开展讲堂等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封山禁牧的重要意义,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舍饲养畜的好处和优惠政策,宣传封山禁牧的先进典型事例,充分赢得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进一步营造封山禁牧工作浓厚氛围,大力促进封山禁牧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推行舍饲养畜,严格准入制度
为了统筹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在严格执行封山禁牧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发展畜牧养殖产业,要把舍饲养畜作为重点,积极推广“30+1”养羊模式,大力推行专业化、规模化养羊。对于不具备舍饲圈养条件的养殖户,乡镇、村组要与农户签订禁牧协议,引导农户出售养只、拆除圈舍,从源头上消除放牧可能性,将违犯封山禁牧规定的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巡查力度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监管工作,加强巡查队伍建设,坚持定期、不定期督查巡查,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狠抓重点区域、重点阶段、重点人群的监管,进行集中治理。各乡镇要夯实管护队伍和村级管护员责任,调整和充实乡、村两级封禁管护力量,建立健全封山禁牧管护长效机制,实行有效的监督管护。
五、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封山禁牧各项措施。加大对毁坏森林、林木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随意进山放牧、屡禁不止的养殖户,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有力处置,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把依法封山禁牧作为保护森林资源的经常性工作,组织护林员等专门人员,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巡回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所辖林区全面封禁。禁牧处罚工作要做到程序规范、文明执法、公正公开。
六、严格考核标准,加大奖惩力度
各乡镇要对照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严格落实《宁县封山禁牧管理实施办法》、《宁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在封禁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对在中央、省市、县检查考核以及明察暗访过程中发现散牧放牧现象的乡镇,扣减年终目标责任考核中封禁管理的相应分值,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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