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2100204000/201601120016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宁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1-12
标  题: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县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01-12
有 效 性: 有效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县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字体:【 打印

文件下载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县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省、市驻宁各有关单位:

《宁县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5日


宁县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积极扶持名牌产品发展,表彰先进,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我县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县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表彰奖励的对象是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甘肃名牌产品”、“庆阳市名牌产品”称号的本县区域内注册、生产、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甘肃名牌产品”、“庆阳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县政府做出表彰决定,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对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对获得“庆阳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3000元;

(四)同一产品同年获得两个以上等次名牌产品称号的,只奖励最高等次的名牌产品。

(五)获奖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确认的(即复评确认),只予以表彰,不再奖励。

第四条 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核拨。

第五条 名牌产品奖励推选工作由宁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由宁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审推选,提出奖励企业推荐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5日起执行,由宁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