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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1-09-0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宁政发〔2011〕9号
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宁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理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宁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确保我县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防治方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所辖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与处置。
三、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指挥系统
县政府成立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公安局局长、县政府办室主任、县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发改局、卫生局、交通局、工商局、商务局、财政局、环保局、质监局、广电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县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也应建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并组建协调督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疫预备队,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指挥部统一指挥,按分工各尽其职,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二)具体职责
1、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指导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2)做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指挥部重大工作决策出台提出建设性意见;
(3)协调安排指挥部和各办事机构的有关活动;
(4)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领导的批示和工作指示;
(5)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活动;
(6)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疫情信息;
(7)经授权通报疫情信息;
(8)向指挥部报告防治动态和进展。
2、协调督查组: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畜牧、财政、公安、工商、商务、卫生、质监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主要负责:
(1)督促检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乡镇指挥部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
(2)督促检查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物资贮备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3)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3、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担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5人以上),主要负责:
(1)对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会诊;
(2)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技术方案的制定。
(3)负责动物疫情发生后的疫源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4、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发改、畜牧以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负责:
(1)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经费;
(2)制定应急物资贮备计划,落实应急物资贮备;
(3)协调、监管应急防疫物资的供应、发放和资金的使用。
5、扑疫预备队:队长由县畜牧兽医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公安、武警部队等相关部门协助执行任务,主要负责:
(1)监督指导疫点、疫区的封锁;
(2)监督指导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
(3)监督指导病害动物、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发生疫情的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扑疫预备队临时成员,负责辖区内上述工作的落实。
四、政府、部门具体职责
(一)政府职责
县、乡政府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县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出处理重大动物疫情的决定,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的防疫资源和力量,在最短时间内高效、快速、有序地扑灭疫情。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本系统技术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和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迅速做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及其产品和疫区内污染物、场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贮备库,贮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8)提出处理疫情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扑杀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9)组织防疫人员参与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0)负责监督落实省设长庆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进出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2、宣传部门: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群众积极配合防疫人员做好疫情处理和免疫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分配紧急防疫专项资金和紧急防疫物资贮备所需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4、交通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5、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6、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负责对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管理。
7、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五、疫情的分级确认、报告与监测
(一)疫情分级
1、Ⅰ级疫情(高度危害疫情)
下列疫情列为Ⅰ级疫情管理: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猪水泡病、新城疫、羊痘、炭疽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烈性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疫情涉及10个以上乡镇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数量特别大的(牲畜500头以上,家禽在10000只以上);
(2)本县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如疯牛病、小反刍兽疫等;或病原变异,有新的菌毒株引起的重大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县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如牛肺疫、牛瘟、马传贫、马鼻疽等;
(4)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发生面较广,有可能呈现暴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如炭疽杆菌病、狂犬病等;
(5)呈暴发流行的、对畜牧业危害严重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Ⅰ级疫情管理的。
2、Ⅱ级疫情(中度危害疫情)
下列疫情列为Ⅱ级疫情管理: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羊痘等一类烈性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情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疫情涉及5个以上乡镇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较大(牲畜在2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且呈流行态势的;
(2)本县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病原变异,有新的菌毒株产生的重大动物疫病;
(3)本县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在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
(5)呈暴发流行的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Ⅱ级疫情管理的。
3、Ⅲ级疫情(一般危害疫情)
下列疫情列入Ⅲ级疫情管理:
(1)在Ⅰ、Ⅱ级程度以下的,呈散发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2)在Ⅰ、Ⅱ级程序以下的,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3)在本县已经消灭又重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Ⅲ级疫情管理的。
(二)疫情确认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畜牧兽医局应当立即组织县动物防疫部门的技术专家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据农业部《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确认疫情。
1、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兽医相关资格人员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对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由县动物防疫部门及时采集病料送国家及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病料。
3、国家及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阳性时,认定为确诊病例。
4、疫情确认期间由县动物防疫部门督促指导对疫点进行封锁、消毒、隔离。
5、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群众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情况。
(三)疫情报告
1、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报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县防重大办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同技术专家组人员立即赴现场会诊,认为是疑似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国家及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定为确诊病例的,在接到确诊通知书后,县防重大办应在2小时内上报县政府并通知疫情发生乡镇和县卫生主管部门。
3、对当地群众和各种渠道反映的信息,县、乡两级动物防疫部门,应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确保不漏掉任何可疑情况。
4、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县、乡指挥部都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疫情后,要通过疫情报告体系及时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报道疫情。对别有用心、造谣惑众,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疫情监测预警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监测以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从事动物及其产品相关专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县乡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将监测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向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县防重大办根据全国和省市疫情通报,周边疫情发生情况及疫情发生态势,必要时向有关对象发布预警公告,督促采取防范措施。
六、疫情应急处理
(一)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相应等级,由县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防控措施。
1、县防重大办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情况,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2、接到疫情确认报告书后,县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统一部署,组织人员,调配资金、物资等投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县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负责对染疫动物、同群动物的扑杀、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和紧急免疫接种。
3、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同群动物及其产品,对被污染和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场地环境等进行严格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4、在疫点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5、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监测,组织实施病原学调查和疫情发生途径调查,追根溯源,消除疫情隐患。
6、需要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防控、扑灭措施的,根据疫情发生态势,(除国道外)由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7、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三)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经过彻底消毒后,县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申请,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解除封锁,撤销疫区。
(四)疫情应急处理中的其它事项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防制重大动物疫病物资贮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保证应急物资的供应。
(二)资金保障:县政府有关部门把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的物资贮备资金,以及扑杀病害动物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急需。
(三)技术保障: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完善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建设,培训提高基层防疫人员和扑疫预备队成员的专业技能。技术专家组要针对疫情快速地做出初步诊断,指导并组织进行疫情分析、病料采集及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保证各项防控工作科学、高效地开展,要负责做出疫情防控的技术方案和善后评估工作,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的损失程度。
(四)人员保障: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技术专家组和扑疫预备队,必须落实到人,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相关技术、业务培训,要保证随叫随到,能承担起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和扑灭工作。
八、其它事项
(一)乡镇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二)应急处理采取的技术措施,按照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法律责任中有关条款处理。
(四)本预案自下达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畜牧 疫病 防治 预案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22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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