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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1-09-05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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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05 浏览次数: 【字体:

宁政发〔2011〕89号

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宁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庆政发〔2011〕56号)精神,扎实有效地加强全县房地产市场调控,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确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按照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结合我县实际,今年,全县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按成本加利润核定,利润率控制在20%以内;确保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不得超过去年。

二、全面落实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规定和成本审核工作。从2011年5月1日起,全县所有申请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要及时向价格主管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所有商品房开发项目的申报价格逐小区进行审核,在控制价格目标内合理核定销售价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已经批准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要一周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核定价格明码实价对外销售,一套一标,公开透明,不得随意涨价。

三、严格实施住房限购措施。从2011年7月1日起,宁县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非宁县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宁县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宁县户籍居住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对提供虚假证明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要严肃处理。

四、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实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审核、备案、公布、监督、处罚制度。从2011年7月1日起,对擅自涨价或采取阴阳合同等形式变相涨价、不明码标价和未经成本审核自行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违规预售和取得预售许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违规出售企业自留房屋等行为,相关部门要严肃查处,除取消经营资格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住房交易税费征收和信贷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建设、房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从房地产项目的申报、审批、备案、建设到交易、登记、办证,实现全过程监管,确保规范运行;物价和房管部门要做好商品住房价格审核和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国土部门要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依法收回;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相关税费的征收和监管,防止“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着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各乡(镇)政府要积极行动起来,加大工作力度,配合县政府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落实土地供应,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任务。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主体竣工率和投资完成率达到60%以上;2010年续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率达到100%,分配入住率达到60%以上;2009年以前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率和分配入住率均达到100%。

六、认真落实约谈问责制度。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县政府负总责,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对保障性住房任务没有完成的、房价控制目标没有实现的、违规出让土地和审批项目的、监管不力的乡(镇)和部门,县政府主要领导将约谈有关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被市、县约谈的乡(镇)和部门,取消年度综合评奖资格,县发改委不予安排除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计划,县国土资源局不予审批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严格落实各项调控和保障措施,确保监管到位。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抓好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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