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026xzf000/20251217-00112 | 发布机构: | 宁县人民政府 |
| 生效日期: | 2025-12-17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监督检查 |
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的公告
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技术要求,划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29144.46公顷,涉及18个乡镇(和盛镇、焦村镇、太昌镇、新庄镇、长庆桥镇、春荣镇、盘克镇、湘乐镇、九岘乡、金村乡、早胜镇、中村镇、平子镇、良平乡、米桥镇、新宁镇、瓦斜乡、南义乡等18个乡镇和湘乐林场总场(详见附件)。矢量范围请到县水保局查询。
二、禁止在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恢复植树种草。
三、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四、在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陡坡以下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配套道路建设、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还林(草)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违反规定,在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1.
宁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xlsx
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7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手机免密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