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0020402/2022042007796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发布机构: | 宁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4-20 |
| 标 题: | 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宁政发〔2022〕53号 | 发布日期: | 2022-04-20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宁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8日
宁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确保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防疫员),是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协助产地检疫等动物防疫工作的临时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防疫员的管理。
第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我县村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共同负责本辖区内村防疫员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依据宁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表对村防疫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章 设置及条件
第七条 村防疫员数量,按畜禽养殖数量和承担的防疫工作量大小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名村防疫员。
第八条 村防疫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及防疫工作实际操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20至60周岁之间。
(五)具有中专以上动物防疫专业学历或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及以上的人员优先聘用。
第三章 确定及聘用
第九条 村防疫员经本人持身份证、学历证、健康证明申请,村委会推荐、当地畜牧兽医工作站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后上报县畜牧兽医站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管,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指导开展工作。(以宁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表为据)
第十条 村防疫员实行一年一聘,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聘,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随时予以解聘。
第四章 职责及要求
第十一条 村防疫员职责:
(一)防疫宣传工作。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防疫知识宣传工作。
(二)动物免疫工作。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免疫档案。
(三)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协助乡镇畜牧兽医站实施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
(四)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动物疫情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监管和普查等工作。
(五)动物疫情扑灭和消毒灭源工作。参与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实施的动物疫情扑灭和消毒灭源工作。
(六)病死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按照县畜牧兽医站的要求实施对病死畜禽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病死畜禽及时报告、收集,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七)畜禽饲养统计工作。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动态,定期实施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并对责任区内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进行调查、统计和报送。
(八)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疫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九)日常巡查工作。定期对责任区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等问题及时上报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并协助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十)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村防疫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和延误报告疫情。
第十三条 村防疫员应服从统一安排与调配,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村防疫员应当严格按照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防疫技术规程操作,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第十五条 村防疫员应保管好有关档案表册和防疫药械。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六条 村防疫员实行“绩效考核、能进能出、一年一聘”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培训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每年组织村防疫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建立检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对村防疫员工作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考核制度。由辖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畜牧兽医工作站参与,对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具体实施年度考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畜牧兽医站兑付补助。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雇及奖惩的依据(以宁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表为据)。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制度。村防疫员要切实做好人身意外伤害、生物安全防护、动物安全保定、出行交通安全等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在聘用期间需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 村防疫员补助实行定额核算,差异化发放。按全县257个行政村每村一名村防疫员,每名村防疫员年7200元(含各级补助)的标准核算全县村防疫员补助。按实际招聘的村防疫员人数及工作量依照考核结果进行差异化发放;在保证补助的基础上,可列支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村防疫员补助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村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防疫员资格,予以解聘,被解聘的村防疫员不再被重新聘用:
(一)经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病、伤、残无法从事动物防疫员工作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履行工作职责、自动离岗离职的;
(四)在动物强制免疫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或疫情扩散的;
(五)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出售、转让畜禽标识、强制免疫疫苗等防疫物资的;
(七)劳动教养、被判刑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胜任防疫员工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宁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表
2.宁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表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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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 政治 面貌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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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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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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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主要职业 |
| 从事动物防 疫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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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意见: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村委会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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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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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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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县畜牧兽医站备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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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附件1
宁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表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
附件2
宁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表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所在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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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动物免疫 工作 | 50 | ①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集中免疫结束后,镇考核组随机抽查各村各类养殖户10%计算免疫率,满分30分,畜禽免疫密度低于100%的(或有死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每发现一处免疫档案记录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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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产地 检疫 | 5 | 积极协助乡镇检疫员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得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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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情 报告工作 | 5 | 按规定上报疫情,得3分,每少一次扣0.3分,积极配合县、乡处理疫情,得2分,协助处理不力,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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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情扑灭和消毒灭源工作 | 5 | 积极参与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实施的动物疫情扑灭和消毒灭源工作,每发现一次不能按时完成分管区域消毒灭源任务的,每拖延一天,扣2分;没有督促养殖场(户)落实消毒制度和做好消毒记录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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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 收集和统 计工作 | 5 | 对发现的病死畜禽及时报告、收集,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得5分,每发现一起未上报按规定处理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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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饲养 统计工作 | 3 | 畜禽生产报表及临时统计表按时统计完成较好,得3分,每缺一次,扣1分,每一次临时调查完成不好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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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 | 3 | 技术服务工作较好,出现副反应处理及时得当,养殖户反映情况好,得3分,出现一次群众不良反映且属实的,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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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巡查 工作 | 15 | 每月对辖区养殖场户进行巡查一次,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小区、养殖场及规模养殖户完善养殖档案和生产记录,每一个小区、场及规模养殖户记录不完整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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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的其 他工作 | 4 | 及时完成各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得4分,每少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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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议 培训情况 | 5 | 按时参加会议、培训的,得5分。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每缺席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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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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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人员签名 | 组长: 组员: | |||||
乡镇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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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采取散养户抽查10%、规模场必查的方式。分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考核采取平时督查和年终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补助。 4.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乡镇留存、一份报送县畜牧兽医站。 | ||||||
